兽医专业、中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兽医和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兽医、中兽医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兽医、中兽医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 颁布单位:人事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94-10-24

  • 实施时间:1994-10-24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兽医和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兽医、中兽医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兽医、中兽医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兽医、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中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兽医师,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兽医师。

  四、兽医专业包括动物医疗保健、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动物药品检定,动物、生物、微生物、药学、医学中与兽医有关的领域及野生动物保护。

  中兽医专业领域包括中兽医、藏兽医、蒙兽医及其他少数民族兽医专业及传统的畜牧兽医、中药等。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兽医和中兽医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兽医专业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兽医师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兽医师技术资格并从事兽医专业工作四年以上者。

  2、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为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地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为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兽医师技术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兽医师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者。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兽医师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者。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兽医师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4、经国家人事部(1989年前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

  5、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

  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或中国农学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7、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或省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8、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一本(5万字以上)。

  (四)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兽医师。

  2、获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兽医师。

  3、获硕士学位,从事兽医和中兽医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兽医师。

  六、外语要求

  1、申报兽医师: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外文资料3000个外文字符能力。在县和县以下农村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借助字典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外文资料2000个外文字符。中兽医专业翻译相当数量的中兽医古籍、古农书、古医书,经资格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不要求外语。

  2、申报高级兽医师: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个外文字符能力。中兽医专业人员,精通并翻译相当数量的中兽医古籍、古农书、古医书,经资格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不要求外语。长年坚持农村技术推广工作第一线(县和县以下)的兽医技术人员,可借助字典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外文资料3000个外文字符。

  分则

  七、兽医专业兽医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兽医专业基本理论和疫病防治技术,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1)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动物免疫学、病毒学、流行病学原理等。

  (2)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家畜临床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产科学、中兽医学、传染病学、寄生虫与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

  (3)兽医专业需要一般了解的分支领域的专业理论:免疫学进展、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临床病理学、实验流行病学、传染病实验室技术等。

  2、了解国内本专业科技现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参加过制订县以上或中型以上生产单位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的短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全过程。

  (2)独立解决过本专业防、检、治技术工作中的一般问题。掌握兽医技术操作规程。

  (3)熟悉本地区疫病情况、生产条件和科技信息。

  (4)能指导初级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工作。

  (5)了解或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的一般知识;省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全国畜禽疫情计算机管理软件》的操作及应用。

  (6)了解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兽医专业的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

  2、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项目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人,或二项以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人。

  (2)了解工作范围内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中毒病、内科病、外科病、产科病的发生情况及其特点、规律,掌握临床常规检验技术、病理剖检技术、X射线诊断技术、外科手术、难产时助产手术、常用药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理疗技术等临床诊疗技术和基本防疫技能,正确诊治常见病,并提供有效病例10份以上,参与县以上疑难病、新发病的诊断、医疗和预防。

  (3)了解县以上区域范围内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规律;掌握流行病学调查技术、临床综合诊疗技术、疫情监测和免疫监测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综合防治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基本的防疫技能,曾拟定并实施10万头份家畜或30万只家禽的动物免疫、检疫、驱虫、消毒程序或疫情监测、免疫监测方案;或掌握当地常见传染病、寄生虫病、中毒病的临床症状、诊治方法和常规疫苗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能正确使用。

  ②曾独立处理县级区域内一般疫情,包括诊断、控制、扑灭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疫情扑灭报告。

  ③曾独立完成县级区域内的防疫任务三年以上。

  ④系统掌握工作范围内动物疫情,按时提供疫情报告或月报,绘制疫情分布图、疫情流行曲线,并汇总整理。

  ⑤掌握一般实验室诊断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掌握细菌学检验技术,完成过一般常见细菌、真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

  b.掌握3―5种血清学诊断技术,如沉淀反应、凝集反应、间接血球凝集反应、补体结合反应、琼脂扩散反应、对流免疫技术、荧光诊断技术、免疫酶技术,完成过30份以上血清样品诊断过程。

  c.掌握1―2种动物病毒病的实验动物接种技术,鸡胚培养技术、细胞培养技术,完成过病毒分离及初步鉴定。

  d.掌握病理学检验技术,曾应用病理解剖、病理组织学技术进行病理诊断,并写出5份以上诊断报告。

  ⑥掌握动物中毒病的一般诊断检验技术。曾应用毒物分析鉴定技术、动物试验技术、治疗性诊断技术、病理学检验技术及早期确诊中毒病;能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挽回损失,并提出预防方案,写出二篇以上抢治报告。

  (4)掌握动物、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包括水质量检验技术、动物产品检验技术和皮、毛消毒技术,进行出入境检疫,运输检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掌握“屠宰场肉品卫生检验规程”,承担动物宰前检疫工作,并在实际中查出过口蹄疫、炭疽病、猪囊虫、猪旋毛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疫病;或者承担过产酸、高温、工业油、销毁及不合格产品处理方法。

  ②掌握肉品中重金属、农药、兽药、激素、毒素的残留检测技术,并提供检验报告五份以上。

  ③掌握肉、蛋、奶、皮、毛、鱼粉及其他动物产品的检验、消毒技术,提供检验报告五份以上,并指导过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

  ④了解主要贸易国动物疫情,运用临床综合诊断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正确实施检疫,且提供诊断报告10份以上和不合格动物或产品的处理报告。

  (5)掌握县级范围内和毗邻地区动物疫情,能够依照国家家畜家禽防疫的法律、法规、规程,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拟定或参加拟定本地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参与实施。

  ②拟定或参加拟定动物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等环节的兽医卫生措施并参与实施。

  ③拟定或参加拟定动物防疫或动物产品检验的具体程序、技术监测,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④掌握县以上工作范围内动物用疫苗、药品、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依照国家兽药管理法规提出改进建议并被地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或组织拟定动物用药品、疫苗、饲料、添加剂的监察技术方案。

  (6)掌握菌种保藏技术、病毒克隆技术、细菌生化鉴定技术、细菌分离净化技术、细胞培养技术、微生物发酵技术、冻干技术、生产工艺技术、佐剂乳化技术、产品检验技术、动物用药品(包括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技术,曾根据“生物药品制造检验规程”主持1―2个品种的生产、检验工作;或具有动物用药品质量检验、监察能力并提供检验报告;或提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建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7)掌握动物环境卫生和畜禽有害气体检测技术、环境、饲料、饲草等污染,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检测技术、污水、粪便的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处理技术,曾提供检验报告或提出改进技术建议,并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三)业绩与成果

  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县级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效果达到部或省颁控制标准的主要完成者;或取得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明显的防治效果的主要完成者。

  (2)按技术操作规程高质量地完成市场、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或口岸检疫工作,查出病畜禽、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处理,为国家挽回损失,提出检验、检疫报告及处理报告五份以上。

  (3)为主参加完成中型生产单位药品生产中的技术任务,质量达到部颁标准。

  (4)诊疗当地常见动物疾病2000例以上无差错。

  (5)独立完成10万头份混合畜群的动物疫病诊断、疫病调查、疫情监测、监督、检查疫区(疫病)净化、免疫监测、防治效果、考核验收等工作。或者独立承担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工作达到1000份样品。

  (6)获得下列奖励之一:

  ①地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获得者。

  ②一项以上地级科技三等奖获得者。

  ③获得专利并在兽医工作中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经地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①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有指导意义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并被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

  ②在专业杂志或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为县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兽医人员技术推广培训班编写培训教材、讲义、资料一万字以上。

  ④正式出版的兽医专业书籍,或省、部级内部发行的专业书刊的撰稿人员。

  八、兽医专业高级兽医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兽医专业的医学理论、临床医学理论、预防医学理论。

  2、除掌握兽医专业理论外,还要了解免疫学进展、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电镜技术、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临床病理学、生态学、实验流行病学、传染病实验技术、预防兽医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3、掌握国内外兽医科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对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4、了解医学、生物学、药学、水产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组织多学科研究、主持本专业省级技术项目,或者曾主持中型生产单位的兽医工作。

  (2)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了县级规划的编写;或者有主持引进新的技术、方法、新的应用领域的经历。

  (3)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兽医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应用情况;或能组织开发兽医专业技术计算机管理软件。

  (4)熟悉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有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并能在工作中正确贯彻。

  (5)曾对兽医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并审核过其承担的项目。

  2、任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主持人。

  (2)主持或参加拟定国家或省级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标准、办法、规范、实施细则。

  (3)曾组织指导国家和省的重大疑难病的调查、诊断,获得结论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4)曾主持扑灭国家、省的重大疫情,写出报告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5)曾主持拟定本地区(县以上)范围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规划、实验方案,并参与实施。

  (6)曾主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免疫监测等项工作并做出结果综合分析,提出各种疫病防治措施通过省级鉴定。

  (7)曾就省级科技成果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

  (8)提出的适合全国或本地区兽医工作的重要技术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包括:预防国外病传人的技术方案,停止或决定使用某种疫苗、药品,某项技术、方法;或引进某项重要技术项目;停止或决定进出口某种动物、繁殖体、动物产品、疫苗、药品;拟定全国或省控制消灭某种动物疫病、技术方案。

  (9)临床诊疗技术有独到之处,曾应用临床诊疗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确诊治疗疑难病、新发病,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方案,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熟悉实用技术,掌握国内外实验室技术新进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改进、研制新的诊断(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②曾对当地新发病、疑难病分离出病原或确定病因,查出检疫对象,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1)提出改进兽医卫生措施,保证市场、动物产品及兽医卫生质量的主要技术方案或改进动物产品检验程序、方法,在实践中有效,得到省级同行专家认可并纳入国家规程。

  (12)曾主持二种以上药品生产、监察技术工作或开发二种以上新产品、新剂型。

  (13)曾主持了地、县以上或中型生产单位兽医卫生检疫、口岸检疫技术操作的全过程。

  (三)业绩与成果

  任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取得县(场)境内三种以上疫病、地区境内二种以上疫病、省境内一种以上疫病三年以上再未发现的成绩的主要技术决策者或主要完成者,并能提供实验室检查依据;或辖区内主要畜禽因病死亡明显下降,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技术决策者或主要完成人员;或在工作范围内对一种以上疑难病、危害严重的疫病及时确诊,采取措施,取得明显效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技术决策者和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有改进或创造,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公认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药品生产监察的效果或质量。

  (3)诊疗病例1000例以上,医术高明,受到地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经省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工作中效果显著。

  (4)在改进或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或疫病调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区净化、免疫监测等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技术或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主持推广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鉴定或认可。

  (6)获省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二次以上。

  (7)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2、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在全国性专业杂志上或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作为主要撰稿人员之一出版兽医专著一部以上。

  (3)编写地级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兽医技术推广培训班教材、讲义五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4)在全国学术、技术会议上或在省级专业技术、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5)写出三篇以上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总结,其中至少二篇通过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或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九、中兽医专业兽医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掌握中兽医(药)基础理论:中兽医诊疗学、中药学、方剂学、伤寒和瘟病、中兽医古籍经络、病因病机、四诊八纲、防治法则等理论。

  2、一般了解兽医(药)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生药学、中药鉴定学、中药制剂学、中草药成份分析、药理学、微生物学、动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学等。

  3、了解兽医专业理论知识:动物免疫学、病毒学、流行病学原理、家畜内科诊断学、内科学、外科手术、外科学、产科学、传染病学、寄生虫与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学等。

  4、了解国内本专业研究现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运用中兽医的理、法、方、药和兽医专业理论及疫病防治技术,解决过兽医(药)工作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2)掌握中兽医常用技术规程,并曾独立完成500例以上病例的中兽医技术疗法无差错。

  (3)了解计算机应用的一般概念。

  (4)曾运用国家有关兽医(药)工作、中兽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独立处理过工作中的问题。

  (5)曾指导初级人员从事中兽医技术工作。

  2、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搜集整理民间的中兽医古籍、验方、秘方五个以上,经县以上专家鉴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价值。

  (2)曾承担县以上部门下达的中兽医(药)或中西兽医(药)结合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3)组织中兽医(药)技术推广项目二项以上,并经县级以上技术主管部门鉴定通过。

  (4)熟练掌握下列技术操作及原理之二,并实际治疗或运用各达100例以上:

  ①中兽医专业施治技术。

  ②针灸烧烙技术。

  ③中药理、法、方、药配伍技术。

  ④1―2种畜禽阉割技术。

  ⑤中草药栽培、采集、鉴别、焙制、加工技术。

  ⑥中草药及其饲料添加剂与监测技术。(包括:显微鉴别技术、薄层色谱鉴别技术、理化鉴别技术、常规水分检验技术、控制产品质量的有效成份定量分析技术中的任意二项)。

  ⑦剂型改制技术。

  ⑧中西兽医结合的病症治疗技术。

  ⑨针麻技术。

  ⑩穴位免疫技术。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提出并实施适合本地区县以上区域行之有效的防治二种以上动物疫病的中兽医或中西兽医结合方案,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②掌握四诊及八纲辩证技术。

  (三)业绩与成果

  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诊疗1000例以上常见病,疗效明显,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群众信任。

  (2)曾独立完成10万头份(混合畜)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工作,取得成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3)曾生产推广应用兽用中成药制剂或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一种以上,推广面积达2000头份以上,取得成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独立承担兽医卫生检疫工作,检疫量达1000份样品。

  (5)地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获得者。或者地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奖励获得者。

  (6)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假劣中草药及其产品查处或者中草药及其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撰写出五份以上技术报告者。

  2、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技术文章一篇以上,或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文章二篇以上。

  (2)公开出版过专业著作,或省、部内部发行的专业刊物的撰稿人。

  (3)独立完成三项以上技术项目的报告,并得到地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和采纳。

  (4)参加编写县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中兽医人员技术推广培训班教材、讲义、资料一万字以上。

  十、中兽医高级兽医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中兽医专业的专业理论和疫病防治技术,并掌握兽医专业的专业理论和疫病防治技能,较深人地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

  2、精通中兽医专业阴阳五行、脏腑经络、病因病机、四诊八纲、防治法则等定型理论,了解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针灸机理、经络学说、中药药性理论、辩证施治等先进理论。

  3、熟练地掌握中兽医辩证施治诊疗技术,中草药理、法、方、药辩证施治、针麻、烧烙技术,针灸新技术,中草药有效成分提取、分离、合成技术,新剂型改制技术,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技术与质量监测技术,动物疫病诊断(检疫)技术,预防免疫与免疫监测技术,中西兽医结合防治动物疾病技术等。

  4、掌握国内外有关兽医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5、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掌握计算机在中兽医专业范围的应用。

  (2)曾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曾拟定或参加拟定国家或省的行业技术规程、办法、标准,或地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②提出过改进中兽医技术的重要建议,并被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

  ③组织或参加危害较大疑难病症的调查、诊断,获得结论并提出预防方案。

  ④组织或参加省级范围内的兽用中草药资源调查或中兽医经验调查,并汇总整理成册。

  2、任兽医师期间,熟练掌握中兽医专业技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提出并主持实施适合工作范围内的中兽医或中西兽医结合技术方案,包括中药和制剂的使用、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治。并在县的范围内推广、使用。

  (2)熟练掌握中兽医辩证施治技术,并曾主持地级以上中兽医诊疗技术推广工作。

  (3)提出中兽药的新用途、创立新方剂或研制新剂型,在实践中有成效,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改进中兽药及制剂生产工艺或检测方法,并通过地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者。

  (5)有丰富临床经验,熟练进行辩证施治,在防治某些动物疾病上有独到之处,效果显著。

  (6)采用中兽医技术提高动物产品的产量或质量,效果显著。

  (三)业绩与成果

  任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从事中兽医临床、试验、技术培训、遗产挖掘整理、中兽药生产与监察工作或引进、推广中兽医科研成果、先进技术,通过省、部级农业主管部门的鉴定。

  (2)主持研制的兽用中成药制剂或中药饲料添加剂获得新药(或新制剂)证书或生产批文。

  (3)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改进、创造,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公认提高了动物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4)为中兽医事业的继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5)获省、部科技成果三等奖。

  2、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在全国专业杂志或者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写出三篇以上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总结,其中至少有二篇通过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或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3)正式出版的中兽医专著的编者之一,或者编写地级业务部门举办的中兽医技术培训班教材、讲义五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附则

  十一、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参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农业部门下达的项目和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间委托的项目。

  十二、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经济效益”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明显效益”是指增加5%以上,“明显效益”和“显著效益”是指增加10%以上,“较大效益”是指增加20%以上,“重大效益”是指全国先进水平。

  十三、本条件中所列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科目,为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教材,并通过考核答辩认定。

  十四、有关名词、概念解释

  1、①“获奖者”是指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②“主要贡献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而后由地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③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④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地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⑤科技奖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⑥表彰、奖励、认可、采纳等均要有文件依据。

  2、论文、报告等除注明者外,一律为主要执笔人。报告、内部出版物水平的确认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确认。各类成果水平的确认由规定级别的专家鉴定决定,或者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确认。

  3、国际性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组织召集的会议,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的会议。

  4、本条件中所指工作全过程,是指从立项调研或任务下达、合同签定、直到成果报告被评审、鉴定通过为止。

  5、“报告”是指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生产或科研报告、评估报告、调查报告、总结等。

  6、各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需要通过考核合格,在同一分支专业中的不同专门化技术人员,对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有所侧重。

  7、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字、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或级别在内。

  8、“兽医工作”均包括中兽医工作。

  9、“中兽医工作”是指以中国传统兽医技术或中西兽医结合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临床、提高畜产的产量或质量,以及与之有关的试验、推广、培训、管理或中兽药生产及检测工作。

  10、“中药”均包括中药饲料添加剂、草药、民族兽药。

  11、中西兽医结合:用传统的中兽医及现代兽医理论或技术从事兽医工作。

  12、家畜头份是指混合畜标准头数。

  13、诊疗病例数是有病历记载的有效病例数。

  14、本条件中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类畜、禽、观赏动物、实验动物等。

  十五、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六、本条件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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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类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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